河北计划生育最新,河北省计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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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

第四十六条

凡不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对生育双方按以下标准各一次性征收抚养费:

(一)不合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是、企业职工的,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2。5倍的金额征收;是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的,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纯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城镇无业居民的,按不低于本市、镇居民上年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农村居民的,按不低于本乡、乡、镇农村居民上年均纯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不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征收;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

(二)不合第二十条规定而提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生育年度起至法定年度止,每提前一年分别按元的金额征收。

(三)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但未《第二个子女生育证》而生育的,分别按元的金额征收。

(四)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分别比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第二个子女的征收标准征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比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第3个子女的征收标准征收;生育第3个以上子女的,以此类推。

(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结婚证》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分别按元的金额征收。

(六)除本条第(四)、(五)项外,其他因非婚姻关系生育子女的,按双方子女总数计算子女数,比照本条第(四)项标准征收。

补充:关于《条例》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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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合《条例》规定的生育双方,包括未婚、婚外等非婚姻行为而生育子女的公民。

(二)《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上年度,是指生育年度的上一个年度。

生育年度无法确定的,以发现其外生育年度的上一年为征收抚养费年度。

(三)对不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民营企业经营者或者个体劳动者征收的抚养费,不得低于其经营所在地市、镇居民上一年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四)伤残人员或者病残儿父母,未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鉴定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征收抚养费。

(五)生育的第一胎是双胞胎,又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第二胎的,按生育第三个子女征收抚养费。生育第一胎是多胞胎,又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的,以此类推。

(六)不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的第二胎是双胞胎的,按生育第三个子女征收抚养费;生育的第二胎是多胞胎的,以此类推。

不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提前生育的第二胎是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分别加倍征收抚养费。

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但未《第二个子女生育证》而生育的第二胎是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征收抚养费。

(七)《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是指生育双方或者一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生育的行为;“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比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第三个子女的征收标准征收”,是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情况。

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的第一胎子女是双胞胎的,比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第二个子女的标准征收抚养费。

(八)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结婚证》而生育的第一胎是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征收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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